《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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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教授)
摘 要:作为一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安排,支持起诉担纲着平衡多元起诉主体间关系的重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存在依据模糊化、功能虚置化和角色替代化等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应当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改革完善。其功能定位应具体为:以社会组织的原告地位为前提的帮助与协助为模式选择,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义务与职责为规范定位,和以作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为价值追求。同时,应当在支持起诉之条件、支持起诉之启动、支持起诉之方式和支持起诉之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制度完善。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治理
检察公益诉讼败诉案件中的客观诉讼法理
刘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作为客观诉讼特征明显的新型机制,行政公益诉讼的败诉具有传统行政诉讼理论难以描述和把握的原因与机理。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败诉案件进行分析不仅具有指导实践的意义,更对理解其制度特性及完善路径具有重要价值。基于客观诉讼的特性,本文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败诉分为程序性败诉、目的性败诉和制度性败诉。文章结合实践案例深入剖析了三类败诉案件的案情和要旨,指出应明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特殊起诉条件以提升程序性胜诉能力,建构职权探知主义的审理规则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夯实内外制度要素克服制度性败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行政诉讼;客观诉讼;败诉
土地行政公益诉讼的类型建构及展开
郑磊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 450001 副教授)摘要:在行政公益诉讼总论研究的基础上,分领域展开类型化研究,是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基础作业。土地具有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资产的双重属性、国家作为土地资源管理者和国有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双重角色,决定了土地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土地资源管理职责案件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表现为合理用地的公共秩序,审查难点在于把握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分工与合作关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职责案件中的国家利益表现为国有土地资产所有者权益,审查难点在于平衡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第三人利益。以土地管理领域为切入点的类型化尝试,展示出行政公益诉讼分论研究具有传导立法需求信号、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检察机关内部划界与合作、提升办案人员法律适用能力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行政公益诉讼;分论研究
——关于李文亮“训诫”案中的行为及相关争论问题的分析
杨解君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数据法治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教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教授)
摘要:在李文亮“训诫”案中,当事人在微信群里发布有关言论或信息的行为并不构成“造谣传谣”或传发虚假信息、发表不实言论,也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因而不属于应受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训诫”行为是否为行政处罚,不能仅从法定名称或形式来确定,而应结合其“训诫书”所载明的内容和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等因素做出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判断,基于此该“训诫”行为应定性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的该“训诫”行为在事实认定、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存在违法情形,有关机关可依法予以撤销,当事人及其亲属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立法设定上应明确定义行政处罚的概念、实现行政处罚的类型化,在执法实施方面应遵循法治的底线和充分尊重人权。
关键词:训诫;受罚性行为;行政处罚;类型
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声誉罚:逻辑证成与制度构设
贺译葶
(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讲师)
摘要:在公布行政违法信息的法律属性诸说中,是否将其确认为声誉罚实施形式最具争议性。现实中存在将行政违法信息公布全然视为常态性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非常态性公共警告行为的两种倾向。然有部分公布行政违法信息行为不仅吻合声誉罚之实质判断标准,且呈现出与常态性政府信息公开及非常态性公共警告间截然不同的制度逻辑,印证了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一项处罚措施存在的独立价值。公布行政违法信息作为声誉罚须遵循一定的适用规则以确保处罚效果,为赋予此种处罚形式更大作用空间,可考虑修订《行政处罚法》,适当放宽对处罚设定权的限制。
关键词:公布行政违法信息;行政违法信息公布;声誉罚;行政处罚
论单位违法的处罚范围确定规则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处罚法》对单位违法的规制存在制度缺失,其主要制度布置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单行法之中,我国关于单位违法处罚范围的规定前后表现为“行政裁量模式”和“立法羁束模式”。其均未能准确反映单位违法的真实构造而有诸多缺陷。从单位违法的双重构成出发,结合比较法经验,单位违法处罚范围应走向“立法排除模式”。为此,现有的规范体系需加以重塑或者作变通理解:从立法论的角度,须引入正面认定规则与反面排除规则,以全面囊括所有单位违法行为;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定可变通解释为“量罚条款”,实现“立法排除模式”与现有规范的融合,降低“立法排除模式”的立法成本。
关键词:单位违法处罚范围;立法排除模式;规则建构;变通解释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设定与司法审查
——以日本废止老龄加算的生存权诉讼为中心
韩君玲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教授)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设定直接关涉公民生存权的实现程度,对其进行规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日本最高裁判所自1967年朝日诉讼判决以来,基于专业技术性和政策性角度,坚持厚生劳动大臣拥有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广泛自由裁量权之立场。但是,在21世纪初期废止老龄加算的生存权诉讼中,其又认定对于厚生劳动大臣设定标准的行政裁量应进行判断过程的程序性审查,开始由低密度审查向中密度审查转变。我国拥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权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主要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日本的相关诉讼判决为我国法院附带审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合法性提供了方法借鉴,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立法完善提供了路径指引。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保护基准);司法审查; 老龄加算;生存权诉讼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的从业限制法律责任:基本类型、法律属性及法律规制
徐晓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副研究员)
摘要:作为一项法律责任类型,从业限制法律责任在我国许多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领域中得到了运用。从业限制法律责任所具有的权利限制基础性与惩戒严厉性特点,决定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宏观时代背景下,按照行政法治精神构建从业限制法律责任体系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从业限制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机制属性:一是作为累犯隔离机制,从主体隔断层面促成违法主体不能再犯;二是作为责任附加机制,从特别惩戒层面威慑违法主体不敢再犯。从业限制法律责任体系的法治化构建需要统筹统一性与差异性,在坚持法规以上法律规范有权设定的原则前提下,审慎界定适用范围,建立异议申辩、修复更正和动态退出等程序机制,强化正当法律程序保障。
关键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从业限制
行政诉讼证明妨碍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以民事诉讼为参照
于鹏1、冯亦浓2
(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副教授;2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助教)
摘要:行政诉讼证明妨碍易发生于证据形成过程中,且通常与严重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竞合。行政诉讼证明妨碍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实施妨碍行为的动机和机会不均等、不作为妨碍行为更为普遍和妨碍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特定情况下与妨碍主体分离等。以民事诉讼为参照,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三方面入手,构建行政诉讼证明妨碍制裁与救济规则体系。其制度要点包括:确立权力控制、回复真实和补偿之法律规制目标,服务于争议解决、权利救济和行政监督之诉讼目的;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改进,加大公法上的不利评价;在证据自由评价说的理论框架内选择适用制裁与救济手段,同时为法官评价设置若干标准;完善民事、刑事责任以及行业规范制裁等实体法层面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证明妨碍;法律规制;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我国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开放之道
李海敏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4 博士后)摘要: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实践已有数年,但整体效果却不尽人意,厘清政府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权属、在精细化区分的基础上确定“服务”与“经营”相容的开放模式,是当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的重要任务。数据的价值性、可控性与独立性使其成为一项新财产类型。从国有财产理论来看,政府数据是由地方政府拥有的一项重要财产,其因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同而对应不同的法律属性、适用不同的制度规则:供内部公务使用时属于“公用物”、公共开放时属于“公共用物”、商业化经营时属于“国有私产”,由于数据易复制的特性,这些不同使用状态可同时并存。为了避免政府角色混同和职能错位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侵害,需在制度上对公共开放与商业化运营进行严格界分。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政府数据开放;国有财产理论;政府数据权属;政府数据商业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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